麻醉意外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法律上如何界定?
2024-08-22 麻醉MedicalGroup 麻醉MedicalGroup 发表于上海
锁骨骨折手术麻醉中发生局麻药中毒,送重症监护室引家属不满。解释局麻药中毒不属于医疗事故,阐述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区别,强调医学实践需医患理解配合。
前几天,老同学给我发来消息、咨询一个事儿:他们科碰到了一个医疗纠纷,问我该怎么应对。
这是一个锁骨骨折手术,患者比较年轻,身体无其他严重病变或者慢性病。但是,麻醉过程中却发生了麻醉药中毒。当时,由于抢救及时紊乱的循环逐渐平稳了。为了保险起见,术毕将患者送往重症监护室观察一天。
然而,就是送重症监护室的这个处理却让家属非常生气。也许是这样会多花一万多块钱,家属这样激动也可以理解。但是,根本不听解释,执意要告麻醉科、要告医院,这让大家非常郁闷。
想想也是,麻醉医生也不想发生麻醉意外啊。但是,这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毕竟,从技术上就有可能发生局麻药中毒。
麻醉医生是搞专业的,对法律这一块相对欠缺。因此,还是很担心家属打官司结果的。
正好,几年前我们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我确定的告诉他:局麻药中毒确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只要操作合规,监测到位,处置及时,不要担心判定结果。
关于局麻药中毒,我们先了解一下其发生过程:
将局麻药注射到神经丛或者神经干附近、暂时阻断神经传导,这是临床上常规操作。所用的药量也都有严格的控制。而且常用的药量,经过临床证实都是安全的。那么,为什么发生中毒了呢?
中毒,是局麻药入血后对人的神经系统以及呼吸循环系统产生兴奋或者抑制的结果。严重者,可出现呼吸循环严重抑制或者呼吸心跳停止。
由于颈部本身血管分布丰富血液流速快,相对吸收入血较多。因此,这个部位进行局麻药注射相对出现局麻药中毒的可能性大。
为了降低局麻药入血的量,麻醉医生可能会在局麻药中加入缩血管药物。但,这种办法也只是降低发生率,并不是完全杜绝。
另外,和某些局麻药的理化性质有关。有的局麻药心肌毒性大,后果可能就很严重,比如布比卡因。
总体来说,对于局麻药中毒,麻醉医生是有预见的,但由于无法完全阻止,因此临床上还是时有发生的。
那么,像这类正常医疗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算不算医疗事故呢?
从法律上说,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中关键的两项是“违反了法规、规定和规范”,并且造成了人身损害。
麻醉意外则包括很多情况,大部分都是指无法预料或者无法控制的。法律上规定,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这里,大家是不是对意外还是事故有一定了解了呢?
意外或者事故,任何医护人员都不希望其发生。但医学就是这样,医学是实践科学。在实践过程中,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为,攻克疾病的路上,还需要病人以及家属的理解和配合,最终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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